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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大厦系列案连审8天 首犯被控涉黑量刑10年至20年

2015/04/29

新中国大厦(资料图) 新快报记者 宁彪/摄

    经过长达8天的审理,新中国大厦系列案的一审于昨日告一段落,20名被告人中有7人被指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多项罪名,另外13人同时被控涉嫌领导、组织或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对第一被告人即被控方认定为该项涉黑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宋志永,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至20年。

    另外,7名未被控涉黑并选择认罪的被告人获得公诉人的认可,建议的刑期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以适用缓刑。

    上述被指控的系列罪行,最重要的无疑是涉黑。在此前的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本案多名同案犯以及案外人的证言,均将矛头对准宋志永,指证他策划倒签合同(签订阴阳合同对抗法院执行等)、收取非法利益,并输送给当时的大厦实际控制人潘维曦,直到后来从潘维曦手中买断新中国大厦的控制权,成了新中国大厦真正的幕后老板。

    不过,对于所有指控,宋志永均矢口否认。

    据了解,此前,宋志永因组织和参与2011年4月15日(即“4.15事件”)的暴力袭击事件,一审获刑一年六个月,已刑满释放。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实习生 陈梦

    1 潘维曦称“害怕”拒绝出庭作证

    此前庭审,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人证言,指宋志永此前混迹于沙河服装批发市场看场,后被潘维曦发现,逐渐得到其信任和重用。在潘维曦潜逃至香港的十多年里,宋志永出面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络各方关系,来往于粤港之间,并将由新中国大厦获取的商业利益送给潘维曦。

    宋志永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要求潘维曦出庭作证。公诉人说,在询问潘维曦是否愿意出庭作证时,潘称“害怕宋志永,不愿意出庭作证”。潘维曦称,宋志永已经将新中国大厦控制,“他手下有很多人,保安都很凶,我感觉他会使用暴力的,整个大厦的人都听他的”。

    潘维曦透过宋志永遥控新中国大厦多年,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后来渐渐失去了对大厦的控制权。2010年初,潘维曦答应宋志永提出的两亿元买断他在新中国大厦一切权益的条件。

    此次受到指控的20名被告人,都是经营新中国大厦各个楼层的公司高管。控方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尽管大厦由这些公司承租经营,但其收益均要与宋志永分成。

    庭辩焦点

    辩:涉黑乱来会让大厦这么旺?

    控:暴力加公司只是更隐蔽而已

    在法庭辩论阶段,主控检察官从宋志永犯罪团伙所涉嫌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特征、组织结构、经济来源等多方面阐释了其犯罪构成要件,认为该团伙的涉黑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对此,辩护律师均否认涉黑。宋志永的辩护律师表示,宋志永和其他承租新中国大厦物业的被告人,尽管互相有密切的关系,但并不是为了实施黑社会犯罪,而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同时,涉黑中有与公权力对抗、“非法控制”的行为,但宋等人并非如此,其后还将经营权买断了,并不是非法控制。其同时认为,也并未危害社会秩序,其称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大厦中有十多家经营公司六千多个经营商户,每天人流近十万,“发生了怎样的扰乱秩序事件,使它成为有名的服装批发市场?”

    对此,控方强调,宋志永就是通过开办公司、分派人员担任相关公司的负责人等形式,通过包括暴力在内的各种手段控制新中国大厦,其行为只是看起来更为隐蔽罢了。

    2 “影子”老板潘维曦:为保住大厦 活动经费高达两三千万

    耐人寻味的是,新中国大厦的主角之一潘维曦并未出现在本案的被告席上,其在该案的身份是——控方证人。

    潘维曦被“另案审理”。据来自官方的消息证实,潘维曦1999年9月潜逃,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他发出通缉令,至2013年底被抓获归案。今年春节前,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潘维曦一案,涉嫌的罪名仅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随后又对潘维曦进行追加起诉,增加了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本周开始的庭审质证中,披露了大量潘维曦的证词,其坦承大量大厦的合约存在倒签。系因2008年底听闻法院打算拍卖大厦,怕失去大厦的经营权断了财路。

    自认一直未停止对大厦的管理

    潘维曦坦承,其一直没有停止对新中国大厦的管理,即便在香港坐牢期间,都曾就大厦的运营和管理提供意见。不过,在2003年之前,大厦由张学会管理,潘提供意见。到2003年,张学会因身体原因离开,潘维曦就成为了大厦的“话事人”。

    潘维曦称,2000年前后,大厦被查封后,首层便租给了陈学林经营服装。到2003年,又有耀生集团也看上了首层,欲加入竞争。后陈学林来香港找到他,想要大厦首层的经营权,并承诺每月给26万元的“答谢金”,称会摆平耀生集团。不过,到2009年,首层便被宋志永买下,陈学林离开了新中国大厦。

    岭南街道办原主任谢国滔曾找他调停

    2006年下半年,宋志永想争夺负一层的经营权,与原经营者姚某孙产生矛盾。后时任荔湾区岭南街道办主任谢国滔(2014年3月被查),带着荔湾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所长陈某等来香港找他调停,姚某孙开价四五千万元,被宋志永拒绝。最后,姚某孙作价1千万元,让出了经营权。潘表示,负一层在姚某孙的管理下有些混乱,当时宋志永帮他搞掂了消防验收,他认为宋很有能力,给他管理会比较放心。

    后宋答应就负一层每月给他答谢金69万元。其称,姚某孙并没有向他交答谢金,姚的合约是跟前任管理者张学会所签下的。

    300多万活动费搞掂消防问题

    2006年,大厦因消防问题引来不少投诉,面临要关停的危险。经人介绍,潘维曦找到了宋志永,宋答应帮忙摆平,后来果真摆平了。他先后给了宋300多万元活动费。其称宋每次帮他办事都会收几百万元的活动费。不过,他认为宋的确有本事,关于大厦的管理方案,每次经由宋,都能得到相关领导的批示。不仅如此,曾有一度,首层的答谢金收不来,也是找宋出马摆平,潘对其表现很满意。

    潘维曦算了笔账,这些年来,光答谢金,从大厦的负一层共收了2370万元,一层有3360万元,加上4-20层总计约1.4亿元。其中,建大楼花去4千万元,解决消防问题花了2千万元,还商业银行2千万元,给宋志永的活动费两三千万元,剩下三四千万元换成港币留给了他自己。

    庭上出示的证据还显示,一名叫刘秉峰的人,曾作为“中介”帮助潘、宋协调领导关系,其接受由宋志永提供的超过千万元的资金,向某些官员行贿,解决大厦的消防设施问题,及逃避法院对租金的监管等。不过,庭审并未透露对刘秉峰将做如何处理。

    据了解,通过拍卖程序购买新中国大厦的广州金穗丰公司日前向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认为该案的主犯潘维曦有挪用资金罪、行贿罪(贿赂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漏罪,而宋志永有向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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