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广州一培训公司与男子签100万教育合同 7老师被其挖走

2015/06/30

广州的A公司是一家教育信息咨询公司。两年前,该公司与家长陆某某签订了100万元的幼儿教育服务合同后,其公司的7人却被陆某某“挖”走“另起炉灶”成立了教育信息咨询B公司。A公司起诉认为陆某某违反了所签协议中不得“私自聘请”的规定,应按40万/人的标准赔偿280万元。陆某某反诉要求A公司退还未完成课程部分的学费7万余元及利息。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百万元的辅导费

2013年5月27日,A公司与陆某某签订一份“儿童家庭统合教育整体解决方案”协议书,决定由A公司为陆某某的幼儿郭某甲提供上述方案的规划、制定和实施。

这份协议的期限是从2013年5月27日开始至2016年5月26日结束。协议约定,如果陆某某出现了“私自聘请”行为,一旦发生,陆某某按40万元/人赔偿给A公司;服务项目包括方案规划与设计费用、课程定制费、授课费,共人民币100万元。此外,陆某某在协议期内还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A公司将无条件对陆某某未完成课程部分予以退款。

合同签订后,陆某某一次性支付A公司三年的幼儿服务费共100万元。A公司也制定了服务方案,并指派工作人员实施合同。

2014年2月25日,A公司、陆某某双方补充签订协议条款,约定陆某某将学员郭某甲课程中一年的IDA课程及相应的家庭支持计划服务项目转给郭某乙。而郭某甲、郭某乙是姐弟关系。

7名老师被挖走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陆某某在2014年9月30日通知A公司,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A公司退回未服务的相应课程服务费。

同年10月11日,陆某某在A公司拟制好的《退费申请》上填写了学员详细资料。陆某某还在《退费申请》备注栏承诺:不得有恶意侵害A公司知识产权和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按约定赔偿,其中列明的侵权行为包括:未与A公司签约,私下聘请A公司任何在职人员或离职不足两年的工作人员,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为陆某某及幼儿提供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咨询工作;服务于陆某某所在或与陆某某有关的单位和组织。“私下聘请”行为一旦发生,陆某某按40万元/人赔偿A公司。

之后,A公司在《退费申请》上加盖公章,但没有依约退回陆某某学费7万余元。

而在此之前,A公司的教学规划部经理刘某于2014年4月向A公司申请辞职。4个月后,刘某与陆某某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了B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股东刘某出资5万元、股东陆某某出资45万元,刘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又有A公司原教学督导王某某等6人加入B公司。

一审判退学费及利息

发现这一情况后,A公司表示,依协议,陆某某私下雇佣A公司在职和离职不足两年的员工,最少应按40万元/人的金额赔偿损失,现有A公司前员工共7人被陆某某私下恶意聘请,故起诉要求陆某某赔偿A公司280万元。

此时,陆某某也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退还学费7万余元及利息1万余元。

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B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是否聘请A公司在职或离职不足两年的员工的行为,属公司法人行为,该行为与陆某某个人私下聘请行为属不同的两种行为。故A公司起诉要求陆某某赔偿A公司280万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而根据约定,陆某某向A公司提交书面《退费申请》,A公司理应退回余下学费,否则应担违约责任,故陆某某反诉要求A公司退还学费7万余元及利息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A公司退还学费7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各打五十大板”

A公司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终审认定,A公司应当退还学费及利息,但陆某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40万/人赔偿给A公司280万元。

广州中院指出,双方《协议书》约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陆某某聘请A公司的员工侵害其利益,A公司有权在陆某某出现约定的违约行为时,适用上述条款要求陆某某赔偿。刘某等7人均为从A公司离职不足两年的工作人员,从B公司为上述7人购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可证实B公司与这7人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虽然B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B公司是由陆某某设立并控股的公司,陆某某通过B公司聘请A公司离职不足两年的员工,显然属于“私下聘请”行为。故根据协议约定,应按40万元/人的标准赔偿280万元。

(来源于:羊城晚报)







【转载请注明转自番禺招聘网P3.cnhttp://www.p3.cn

番聘人才网P3.Cn是广州番禺地区镇街招聘求职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平台,所有招聘信息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广州优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企业招聘服务热线:13798187733  办公地址:番禺区桥南街南郊路131号301(哈街)

粤ICP备2021087845号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011300313  | 公安备案号 44011302000367

工作日 周一到周五

时间 8:30~18:00

企业服务热线 1379818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