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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段收费到异地驾考需完善制度设置

2015/07/25

 李公明

  评论眼: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目前的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积极完善制度设置,彻底打破在利益驱动下形成的地区利益与管理壁垒。比如,根据过去的经验,在“允许”的说法之下,往往会有意无意地设置种种繁琐的“申请”、“审批”、“调节”等等环节,使申请人望而却步,自己先打了退堂鼓;又比如,虽然是允许异地驾考,但是“异地”所能提供的驾考条件(如考场等)如果仍然被垄断经营,则仍然有可能使异地驾考难以顺利实施。仅仅是实行“异地驾考”就充满了很多细节上的陷阱,更别说自学、自主约考,真不知做起来会有多难。

  据媒体近日报道,广东省自9月1日起将改变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一次性收取的方式,调整为按考试科目分段收取;据称此举可使驾校收费更加透明、规范,减少乱收费现象,且为将来实施自主约考、异地驾考做准备。

  应该说,这种改革虽然只是小处着眼,但是有着很实际的作用,最起码使收费项目及其具体款项一清二楚,大大地压缩了在驾校与管理部门之间可能存在的灰色空间,使学员缴费能够“对号入座”,不再那么容易被各种故意搞混的收费方式弄糊涂,减少了驾校在收费中浑水摸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在考完一两门科目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进行后续考试的部分驾考人员,也减少了因未考试科目考试费用按规定无法退还所造成的损失。

  更重要的是,据称此举为将来实施自主约考、异地驾考做了准备,实际上也是反映了舆论一直呼吁的改革驾考制度的社会期望。无需讳言,多年来我国机动车驾考难、驾考贵、乱收费的现象早已成为关注焦点,虽然的确有某些管理部门与培训机构串通搞腐败,但是从整体上说管理部门也一直承受着如何从根本上改革驾考制度的巨大压力。因此,从分段收费迈向异地驾考和自学自主约考已经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其实,早在2013年4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就“是否应该允许公民驾照直考”的问题作出的回答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请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但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术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即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道路上的学习,并应当使用教练车、有教练员随车指导。其后在2014年底,公安部负责人曾公开表示,将积极推动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在进一步听取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2月,在经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改革目前的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推行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等制度。可以相信,人们期盼已久的驾照自学自考,必将在改革中获得根本性的突破。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目前的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积极完善制度设置,彻底打破在利益驱动下形成的地区利益与管理壁垒。比如,根据过去的经验,在“允许”的说法之下,往往会有意无意地设置种种繁琐的“申请”、“审批”、“调节”等等环节,使申请人望而却步,自己先打了退堂鼓;又比如,虽然是允许异地驾考,但是“异地”所能提供的驾考条件(如考场等)如果仍然被垄断经营,则仍然有可能使异地驾考难以顺利实施。仅仅是实行“异地驾考”就充满了很多细节上的陷阱,更别说自学、自主约考,真不知做起来会有多难。

  因此,在从分段收费迈向异地驾考和自学直考的过程中,首先需要的是有完善的制度设置。其实,所谓的驾考说起来并不是什么无比复杂的公共事务,各国交通管理的制度与经验也能给予我们很多有益的借鉴经验。关键的问题就是要真心实意地搞改革,一切从公共利益出发,真心实意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管理部门还应该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关于驾考制度改革的公共宣传,破除自学自约驾考必然会造成更多“马路杀手”的忧虑。事实上,驾考制度是否便民,与交通事故并无必然的关系。交通事故除了与驾驶人的水平、素质有关以外,还与城市道路设计、行人交通文明程度等许多因素有关,不能把充满复杂性和系统性因素的问题简单地归咎于自学与自主约驾考。这个看起来与改革驾考制度本身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实际上正是完善驾考制度的社会基础——提高公共交通管理的系统性制度设置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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