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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不止需要“法律保姆”

2015/10/22

重阳节来临前夕,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市法院应予受理;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10月20日 《现代快报》)

“百善孝为先”,尊老、敬老自古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也不得不承认,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年轻人不“顾家”的问题越来越普遍。甚至出现父母花钱买儿女回家吃饭,子女雇人回家“代看父母”等极端现象。子女不“顾家”,不仅稀释了亲情的浓度,让老年人幸福感打折,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隐忧。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这一隐患正在不断的扩散、放大,成为我们不得不优先解决的问题。

为加强精神赡养,确保老年人老有所依,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法规,倒逼子女“常回家看看”。此次,苏州市中院明确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就是其中一个范例。应该说,在法律判决上,明确遗产继承与“常回家看看”绑定,不仅能激发尽孝子女的积极性,也加大了不“顾家”的机会成本,引导子女们常回家看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相当于给老人们请了一个“法律保姆”。

但法律不是一把万能钥匙,靠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精神赡养之殇。比如,假若老人只有一个子女,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即使子女为尽到精神赡养义务,法律也不能剥夺其继承权。再比如,部分子女长期在外工作,并不能“常回家看看”。在这种情况下,剥夺继承权只能徒增子女的焦虑,而不能倒逼子女加强精神赡养。可见,法律并不万能,加强精神赡养也不止需要“法律保姆”。

那么,我们该如何加强精神赡养呢?首先,需要政府更大担当,提供更多养老服务。比如,南京市推出“家属照料型”养老模式。对愿意在家照顾五类老人的子女,给予每月300元(照顾半失能老人)或者400元(照顾失能老人)的“补助工资”。这无疑解决了子女就业与养老的矛盾,让子女回家看看成为可能。可见,政府多担当一点,子女的压力就会少一分,精神赡养也就越容易实现。

其次,企业要转变思想,承担更多责任。精神赡养难实现,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企业工作压力大,对员工关爱不够,休假制度流于形式。试想,双休、带薪休假都难于实现,子女哪有时间回家?因此,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劳工权益的保护力度,维护职工的权益。另一方面,企业也要转变思想。古人云“修身、齐家、平天下”。可见,只有“齐家”才有“平天下”的热情。正常休假并不是企业的损失,而是激发员工热情的动力。因此,也要引导企业转变思想,尊重员工正常权益。

再者,精神赡养更要“走心”。精神赡养不仅是要求子女回家看看,更应注重心灵的回家。假若,年轻人回家看看,只是回来啃老,反过来要父母照料,那回家就变了味。因此,加强精神赡养,更需子女“走心”。只有“走心”精神赡养才能落到实处。

总之,精神赡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形成的原因杂糅了很多因素。而要解决这个问题,也不能靠法律一种方式。而是要社会各界的齐抓共管、共同发力。唯有如此,才能让“老有所依”从梦想照进现实。

来源于: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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