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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19年 离婚时方知结婚证是假证

2016/01/20

    女子结婚19年,离婚时方知结婚证是假证

    韶关市乳源县居民阿慧与阿明(均为化名)结婚19年了,日前丈夫阿明到法院诉请与阿慧离婚时,阿慧方才得知两人19年前领取的“结婚证”居然是假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两人不构成事实婚姻,据此裁定驳回了原告阿明的起诉。

    据了解,1994年4月,阿明与阿慧在工厂打工时相识,两人感情逐渐升温并发展成恋爱关系,1995年两人开始同居。1997年两人在老家热热闹闹摆酒成婚。可惜好景不长,自2004年起,阿明与阿慧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多年累积的情感也逐渐消磨,阿惠气愤到离家出走。

两人之间的关系就这样一直僵持不下。直到2015年12月,阿明前往乳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阿慧离婚,阿慧回想两人多年的感情,并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阿慧拿出了两人于1997年办理登记的结婚证,试图挽回这段感情。

    让阿慧难以置信的是,阿明当庭反驳声称阿慧拿出的“结婚证”是假的,是当年自己托朋友帮忙代办的,两人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所盖的印章也不合法。阿慧当场惊得目瞪口呆,经法庭调查,结婚证确属假证。

    乳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是1997年在老家摆酒结婚的,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属事实婚姻;两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不属于法定婚姻。据此,乳源县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阿明的起诉。

法官说法: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承办本案的法官指出,法律规定事实婚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是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是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本案的原告与被告不满足事实婚姻的时间条件,因此不构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法定婚姻,结婚时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来源于: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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