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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检察官试行KPI考核!不合格者或免职

2017/04/10

7日从省检察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近期正式印发了《广东省检察机关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试行)》等5项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文件。这些文件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司法责任的认定与追究、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高效运行。

《指导意见》规定了这些领导的办案数量:检察长每年至少直接办理1件以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年直接办案数应达到该业务部门本年度人员办案数量的5%以上。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业绩评价结果作为检察官任职、晋职晋级和绩效考核奖金的依据,特别是明确了检察官业绩评价一旦被评定为不合格、考评委员会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检察官,或者连续2年业绩评价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免除检察官任职资格,为建立科学的员额退出机制提供了制度基础。

“以往的考核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综合性更强。新的检察官业绩评价强调的是对检察官年度办案质量、办案数量、职业操守、司法技能、理论水平、廉政建设等7方面评价,业绩评价结果与检察官年终绩效相挂钩外,也作为检察官任职、晋职晋升的依据,并作为员额退出机制的制度基础。”省检察院检察改革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龙子丹介绍。

对话: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继续加强

广州日报: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检察权的方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龙子丹:改革前,检察长(副检察长)主要是通过审批案件的方式参与办案、监督检察官办案。改革后,主要是通过直接办案、审核等方式来行使检察权,直接办案即是依法定职权以承办人身份办理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方面的案件,审核即是在有迹象表明检察官违法办案时,检察长(副检察长)可对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检察长不同意承办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可要求检察官复核、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更换承办人,或者亲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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