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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小学生作品 不署名不付报酬被起诉

2017/04/17
    我区村居法律顾问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杂志社署名并支付了合理报酬

  家住钟村街正在读小学的小明(化名)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刊登了其作品,但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在钟村街村居法律顾问、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秦皖律师的帮助下,杂志社为小明署名并支付了合理的报酬,维护了小明合法权益。

  不署名不付报酬

  竟称是对其成绩肯定

  前年,在钟村街读小学的小明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小明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小明的父亲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3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去年6月,小明的父亲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自己小孩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小明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自己的小孩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小明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小明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村居法律顾问

  积极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了解基本情况后,秦皖律师多次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希望运用法律知识,在不经过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在与杂志社交涉过程中,秦皖律师提出,根据我国法律,小明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同时,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因此,杂志社发表小明作品,不代表教委对小明成绩。

  秦皖律师还提出,杂志社与小明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小明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小明署名并支付报酬。《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未成年人对于著作权的行使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方能产生效力。杂志社刊登小明的作品却没有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小明的著作权中人身权部分的发表权以及著作权中财产权部分的获得报酬权。

  秦皖律师向杂志社的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法律宣传及思想工作,并耐心解释法律的规定,明确利害关系。最终,杂志社为小明署名并支付了合理的报酬。

  小学生作品

  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秦皖律师对该案进行了分析,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未成年人对自己创造完成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人身权益,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发明权等,对此任何人不得剥夺。同时,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秦皖律师还提出,判断小明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关键应看他是否创作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这一规定看,小明完全符合条件,其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而不管其年龄多大,因为《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取得著作权的年龄条件。可见,《著作权法》不仅对成年人给予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这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给予保护。只要创作了作品,就是作者,而无论年龄大小及精神状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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