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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女工孕期请假遭解聘 涉事公司被判赔两万元

2017/09/05

二孩时代女职工生育权益受关注,但仍有用人单位对“三期”女工降薪或辞退

 

据国家卫计委统计,自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2016年全国住院分娩活产数较2015年增长11.5%。广州市卫计委近日公布,广州市2017年出生人口出现了一个小高峰,今年前7月,广州市户籍人口二孩出生人数为55569人,已超过2016年计生统计年度全年的二孩出生人数。

全面二孩效果初现,但对为此作出贡献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通称“三期”女职工),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她们的相关权益,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仅忽视对其的特殊保护,而且出现降薪或辞退等违法现象。

孕期请假遭解聘

阿红(化名)是广东一家磁材公司的员工,2010年入职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工作,有时甚至加班到晚上七八点才离开公司。

2015年年初,阿红怀孕了。同年3月,她感到身体不适,向公司申请休病假。但公司以没有医生诊断证明为由,表示只能请事假,且只批两天,事后可凭诊断证明办理病假手续。由于是公司规定,阿红只好同意,先向公司请了两天事假。

请假期间,阿红来到广州就医。经检查,医生告知其患上了重度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需住院治疗。

经过近一月的治疗,阿红出院了,回到肇庆家中静养。本以为很快就能重新投入工作,殊不知,公司早已以旷工多日为由将其解雇。

据阿红的丈夫回忆:“阿红出院的次日,我带齐假条、《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来到公司,准备补办病假手续。办公室主任却告诉我,阿红因违反公司规定连续多天旷工已被开除。”他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

涉案公司被判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涉案公司是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公司以阿红未办请假手续,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做出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阿红认为其已将请假条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交至公司请假,且《疾病诊断证明书》也证实阿红确需住院治疗一个月。另外,从阿红丈夫与被告公司的通话录音亦证实:阿红出院后,其丈夫已向公司提交病历资料及补办请假手续。因此,阿红并不存在擅自离岗,无办请假手续、明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判决涉案公司解除阿红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公司向阿红支付赔偿金24574.88元。

延伸

“三期”女职工享有哪些待遇?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蔡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期”女职工享有一些特别的待遇:

在孕期,女职工享受的待遇有:保胎按病假处理;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正常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不得安排怀孕女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

在产期,女职工享受的待遇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生育保险为生育医疗费加上生育津贴。

在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劳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为正常劳动。

蔡飞特别提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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