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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审涉“一带一路”建设官司 首个专业合议庭在穗成立

2017/10/12

昨日揭牌仪式后开庭审理首案,助白云机场向暹罗航空索要巨额服务费与滞纳金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席林林 朱志亮

机场提供了航空起降等服务,国外的航空公司却不按合约支付航空服务费,这“国际损失”能要回来吗?这是昨日广州中院成立全国首个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专业合议庭后审理的首案。法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及时兑现了公正。

“法治营商环境,广州创优先行。”昨日上午,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宣传月”第四场活动在广州中院举行。为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更加公平公正高效审结跨国民商事纠纷,广州中院当天挂牌成立全国首个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专业合议庭。广州中院副院长向金华、广东高院民四庭庭长杜以星出席揭牌仪式并讲话,广州市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婉玲处长、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涉外安全处处长林鹰参加揭牌仪式。揭牌仪式由广州中院涉外商事庭庭长徐琳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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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吃“国际官司”

昨日上午10时30分,全国首个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专业合议庭揭牌后,开庭审理了首宗案件。

案件原告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机场公司”),被告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泰国的暹罗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暹罗航空公司”)。

据原告白云机场公司起诉:白云机场公司作为甲方(服务方),暹罗航空公司作为乙方(承运方)于2015年2月1日签订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地面代理服务协议》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综合保障服务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的飞机在广州白云机场起降提供航空服务,甲方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航空服务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若乙方违反国际清算所的结算规定逾期不付服务费,甲方有权计收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该协议自2015年2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止等。

白云机场公司表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为暹罗航空公司提供了所有服务,但对方自2015年5月1日至今一直拖欠飞机起降等航空性服务费用,共计726.827017万元。按照协议中关于“若乙方违反国际清算的有关结算规定逾期不付,甲方将从第30个工作日起计收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的约定,暹罗航空公司应当向白云机场公司支付滞纳金752.727977万元(自2015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因暹罗航空公司违约,还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律师费20万元。

B法庭当庭判决

帮白云机场索巨额欠款

面对起诉,被告暹罗航空公司昨日无人到庭应诉,法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

广州中院查明,本案应为涉外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的协议约定,法院确认以中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关于白云机场公司主张的航空服务费问题。法庭查明,双方签订上述两份协议后,白云机场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提供了飞机起降、进出港等航空服务,为此提供了证据。暹罗航空公司既未出庭予以否认,也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反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暹罗航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而,白云机场公司关于暹罗航空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航空服务费726.827017万元的主张,法庭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对财务结算有具体约定,法庭还对白云机场公司关于按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滞纳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白云机场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应否支持?法庭指出,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约定暹罗航空公司需确保在首个航空运营之日前在白云机场公司账户内存入5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但白云机场公司确认对方实际并未依约向其支付履约保证金。讼争双方在此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虽具有担保功能,但属实践性合同条款,在暹罗航空公司向对方交付履约保证金时方生效。鉴于暹罗航空公司实际没有支付履约保证金,该合同条款并未生效,白云机场公司据此主张对方支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理据不足,法庭不予支持。

关于白云机场公司主张的律师费问题,法庭查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未约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其为主张违约责任提起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并且白云机场公司已主张了按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的滞纳金,这足以对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法庭对白云机场公司此项诉求不支持。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暹罗航空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云机场公司支付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飞机起降等航空服务费人民币726.827017万元;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支付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以每月未付款项为基数从应付款的第30个工作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图解

广州法院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

案件数量

2014年至2017年6月,广州法院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2945件,受理的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385件,约占涉外商事案件比例为13.1%。收案量稳中有增,案件类型多样,涵盖了商事纠纷的大部分类型。

案件特点

周期长:存在一方或多方主体在境外,送达较为困难,耗费时间较长,在开庭前每次预留的送达时间平均至少五个月。

难度大: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各异,且案件所涉及的国际条约、协定和区域性国际组织规则众多。

覆盖面广:案件发生的事实具有跨区域特点,案件类型覆盖面非常广,与“一带一路”建设紧密关联,案件审理结果的类案指导和典型示范作用强,影响力大。

绿色通道

广州中院对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审理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了以“国籍、地区+案由”为识别因素,对“一带一路”案件进行特别标识,审判管理系统对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从立案起即建立二维码标志,审理节点全程通过扫码录入。

专业审理

广州中院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专业合议庭,由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过硬的资深法官组成,凡案件主体、标的、内容具有涉“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因素的,都由专业合议庭统一审理。

广东高院民四庭庭长杜以星:广州中院在围绕司法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中主动作为,率先发力,案件由专业合议庭审理,有利于尽早发现、尽快处理,凸显专业审判优势,对外展示广州审判的国际形象。

广州中院副院长向金华:希望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专业合议庭能够抓住机遇,大胆探索创新,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中外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广州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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