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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久治不愈怎么办?什么时候能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2018/10/15

近日有单位的负责人询问:我单位有个员工,20168月擦灯时,从木梯上掉下来,脚受伤,做了手术,到现在还没拆钢板,工伤鉴定为8级,缴纳了社保的,我们怎么处理?都快两年了,钢板如果一直都不拆,我们就必须要一直这样养着她吗?什么时候才可以跟她解除合同呢?

 

广西人力资源网专家解答

 

1、工伤停工留薪期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据此,单位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然后确定其治疗期间的相关待遇。

 

2、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据此,用人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无故不来上班的,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等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据此,劳动合同顺延到治疗期满后,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但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提醒: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遭受工伤后,要及时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以便依法依规化解个别劳动者泡工伤假等问题,维护单位良好的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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