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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作原因斗殴住院,HR应如何处理呢?

职场八卦2018/11/27

      近期,网上流传两则关于“工伤”的故事,一是台风天上班被树砸死,二是加班期间感到不适回家后再送医不治。两则“工伤”,最终都由法院判决为“非工伤”,于是网上流传着“台风天怎么都别去上班”“死也要死在岗位上”等非暴力抗议。

        其实,关于工伤的立法,司法部门解释立法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于这种解释,本人持不同态度,我认为更应该从保护职工的利益出发,按照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权益,即应该朝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进行推断判决。

        在谈及本次打卡话题之前,咱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2012年7月23日,某国企中层干部老刘,带领部门深入生产一线抵抗台风,连续2天不眠不休,到7月25日下午6时,终于回到驻地,并召开了台风善后会议,会后匆忙吃完晚餐,回到宿舍休息(宿舍为单位在外租赁)。26日凌晨5点多,老刘妻子发现老刘不省人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医生到达后确认老刘已经无生命特征,宣告死亡。

        由于老刘死亡地点是宿舍,死亡时间非工作时间,因此对于是否申报工伤争执不下。各位亲,你们觉得应该申报吗?如果申报,工伤认定部门会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上述条款,司法部门解释,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司法部门还解释,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那么,这还不是在单位感到不适再回家再送医,而是直接猝死在家里,怎么办呢?

        上天无情人有情,面对痛失亲人的孤儿寡母,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立即着手梳理事情经过,并坚持两个原则撰写工伤申请报告:一是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二是朝着有利于死者肯定性事实的方向写清楚。

经详细分析,报告主要阐明三个关键点:一是死者生前患有心脏病,并一直坚持吃药治疗;二是医院诊断其死因为劳累过度引发心脏病猝死;三是其劳累源于抗台风抢救国家财产。

        为了佐证以上观点,单位准备了几个关键材料:1.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书(因心脏病猝死);2.其本人心脏病的就医记录;3.证人证词,证明其在抗台风期间的工作事实。

        工伤部门接到认定申请后,先后30几次打电话向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细节;该单位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告知,同时多次强调:老刘因抢救国家财产而导致病发猝死的事实,家属的反应相当强烈,希望工伤部门能秉公认定,照顾家属的心情。

        最终,工伤部门认定:因公死亡。

        因此,我认为关于工伤认定申请及判决,应该尊重事实,并朝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进行推断判决。关于因台风被树砸死和加班不适回家再送医不治,这两个案例,在事实申诉的时候,都应该把关键点放在死因与病因与工作之间的联系,再考虑家属的心情等因素,而不是单单死板、极限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死套字眼,实在可恶。

回到今天的案例,简单的描述,然后提出“员工住院后是需要申请工伤呢?亦或是按病假处理,还是说打架斗殴事件导致的住院行为直接按事假处理呢?”的问题,其实真的不好回答。主要难点有以下3个:

       一是用了“斗殴”一词。这个词准确地讲,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实施暴力击打以达到制服对方的行为,其目的是否合法、正当等因素均不受中国大陆法律的保护。因此,如果在工伤申请报告写了“斗殴”,那就直接O了,认定个啥呀!

       二是双方发生了纠纷及发生肢体冲突的详细原因及经过未描写清楚。记得哈,“打架斗殴”和“肢体冲突”有着本质的区别哦,同时,详细经过很重要,谁挑衅,谁先动手,谁先受伤,责任在谁等详细的界定必须清楚,否则无从谈起。

       三单位及员工本人的态度没有交代清楚。一般而言,肢体冲突中先被打的员工,会有较强烈的工伤认定意愿,而先打人者出于理亏,一般不会有这样的想法。其次,单位对于事件责任的认定,会有相对的对策,对于简单的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只会寒了员工的心。因此单位必须站出来把事情整明白,给一个公正的判决。

       基于以上三点的不清晰,一休无法给出建议。人力资源工作对的是“人”和“事”,注定其复杂性,因此HR决不能机械的照搬照套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应灵活、合理而不失原则的应对,公平公正,真诚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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