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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市8万人“3·15”现场维权

2015/03/16

    今年的3月15日,适逢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当天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由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消委会、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消委会联合主办,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协办的“广东省、广州市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型宣传咨询主会场活动”在广州市中山三路英雄广场举办。

  广州市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从化、花都等区市和机场工商分局在辖区繁华商业街或广场分别设立了12个分会场,围绕省“携手依法共治、安全放心消费”年主题,开展消费维权宣传咨询活动,在全市范围内掀起消费教育与消费维权的高潮。全市共有市民群众约8万人次参加咨询投诉活动。

  主会场80单位摆摊接受问询

  在主会场活动现场,记者看到虽然下起毛毛雨,但市民投诉咨询的热情丝毫不减,部分摊位更是人头涌涌,其中广东省消委会摊位前更是围得里外三层,有市民拿来一堆材料现场投诉某楼盘。据了解,此次活动共有广东省消委会投诉部,广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广州市消委会投诉部,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越秀区消委会,广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专业市场分会,广州市和越秀区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及大型企业等共80多家单位“摆摊设点”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接受消费者咨询,受理消费投诉、举报案件等。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当日参与主会场活动的市民约7万人次,较去年增加了40%;现场工作人员接受消费者咨询8286人次,较去年增长了47.6%;受理申(投)诉836宗,较去年增长了9%,现场解决555宗,占受理总量的66.4%。其中,广东省消委会投诉部接受咨询84人次,受理投诉案件11宗,派发宣传资料3万份;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受咨询50人次,受理申(投)诉30宗,现场解决20宗;广州市消委会接受咨询318人次,受理投诉案件36宗,主要集中反映在通讯、房产、家用电器、保健品、旅游、银行等方面。

  商品类投诉占总量近七成

  据统计,去年3月15日至今年3月9日新《消法》实施近一年来,广州市工商局、市消委会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系统共接到咨询、投诉及举报等工单74437宗,其中,投诉案件45199宗(同比下降约45%),举报案件13770宗(同比下降约14%),投诉和举报件的办结率均超过98%,全系统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42万元。

  从消费类别来看,在受理的45199宗消费投诉中,商品类投诉有30944宗,占投诉总量的68%,其中,反映商品质量问题的有8577宗,反映商家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有10277宗。主要集中在:日用百货类8694宗、通讯器材6862宗、家用电器类5924宗、计算机及配套设备2186宗、交通工具2009宗。另一方面,在受理的45199宗消费投诉中,服务类投诉有14255宗,占投诉总量的32%,主要集中在:互联网服务2923宗、通讯服务1489宗、居民服务1263宗、餐饮和住宿服务1072宗、修理维护服务1030宗。

  综合而言,投诉量排名前五的商品、服务类别分别是:日用百货类8694宗、通讯器材6862宗、家用电器类5924宗、互联网服务2923宗、计算机及配套设备2186宗。

  三成投诉指向商品售后服务

  从投诉内容分析,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居于首位的是各类商品的售后服务问题。如商家拒不履行“三包”的责任和义务、送货不及时、维修时间太长等。服务类投诉有14255宗,占投诉总量的32%。

  其次,是产品质量问题。如手机、计算机产品假冒伪劣,网购的服装鞋帽、家居产品等货不对板,此类投诉8577宗,占总量的19%。投诉量排名前五的商品类别分别是:手机1864宗,服装1075宗,鞋类683宗,家具487宗,计算机342宗。

  第三,是商品服务的合同问题。如商家未按约定的条件提供家具、家电等产品,通信及互联网服务的格式合同问题,商家未履行美容、健身服务合同约定,未兑现家政服务合同承诺等问题。此类投诉有6727宗,占总量的15%。第四,是服务的质量问题。包括通信、宽带网络的信号中断导致无法正常使用,餐饮、住宿服务的卫生情况和环境状况差等问题。此类投诉有935宗,占总量的2%。

  网购投诉呈递增势头

  从购物方式来看,新《消法》实施近一年来的网络购物投诉有9632宗,占投诉总量的21%,而前年投诉总量为8000多宗,呈每年递增态势。

  网购投诉较集中在:商家的承诺无法兑现,如不按时发货,承诺有赠品又不送,承诺退换货却拖延不处理;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与网站宣传不符,如商品实际的包装、材质、规格、功能等方面与网站宣传不符或与正品不符;销售的商品以次充好,如商品存在破损、有异物、缺少零部件、有使用痕迹等质量问题;网购的商品难以享受应有的售后服务;有网站借网购之名行诈骗之实,如网站先以低价商品吸引消费者,消费者支付货款后又以种种理由要求消费者再付一笔押金才能发货,消费者多次汇款却始终收不到货,投诉后才发现商家名称、地址等信息是虚假的,是“钓鱼”网站。

  广州消委会表示,网购投诉里反映未落实新《消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有395宗,占网购投诉总量的4%。主要反映商家对“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理解;商家对“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概念有不同理解;商家采取设置退货折旧费、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来应对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要求;商家故意拖延、不予处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要求等。


 消委会公布去年

  十大维权难案例

  在“3·15”来临之际,广州消委会公布了去年的十大维权难案例,并发布了消费提醒,指导消费者在各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规避消费陷阱,在发现上当受骗后如何取证维权。

  ●3·15专题策划:谭亦芳 记者:朱伟良

  案例1

  公共场所摔倒受伤,无凭无证怎维权

  【分析】前些年,此类纠纷多发生在超市、餐厅、商场等地。近年来,在酒店、银行、地铁以及物业小区内等公共场所意外摔伤而引发的投诉屡有发生。新《消法》新增了“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醒】消费者不幸在公共场所意外摔伤,首先要及时拨打120和通知家人,由于相应证据的缺失往往使得事实难以认定、责任难以划分,因此要有意识地保存现场证据,如用手机拍照取证、报警,或让到场的经营者现场确认等。其次老年人、小孩外出到公共场所,需家人陪同,最后要求经营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做好场所硬件的维护和加强日常服务的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良好的消费环境。

  案例2

  中奖为名“优惠”认购,流动摊位档主难寻

  【分析】这样打着“中奖”旗号,让消费者付低价款购所谓“高质”或“畅销品”上当受骗的案例有不少。有人在荔湾区上下九路买了一条手链后抽中了一等奖,用一千元购价值“上万”元的玉件,后让专家鉴定才知价值只有几十元;

  【提醒】第一勿轻信街边摊点的抽奖活动,要确认清楚举办抽奖活动的经营者;第二要谨慎对待所谓的“中奖”,切勿抱着“以小搏大”、“有付出才有回报”的心理去交费领奖;第三要保留好相关的消费凭证单据,记住摊位地址,发现上当受骗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勿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案例3

  电视网络购物 买时容易退时难

  【分析】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广告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如不能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消费者如果采用电视购物消费者要理性消费,切莫因贪图便宜而掉进“低价促销”的陷阱,拒绝购买与实际价格相差甚大的产品;其次不要盲目相信以“400”或“800”开头的服务热线。再次是消费者要在收货时先验货,再付款,并记得索取并保留好物流单据等凭证;最后是要记录下电视购物广告播出频道、播出时段,有条件的消费者可采用录像拍照等方式进行留存,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案例4

  美容消费,没发票维权证据不全

  【分析】美容消费使用预付卡方式消费比较常见。《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提醒】一、办理美容预付卡时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余额、有效期、履行地点等关键因素;二、选择服务内容时,要事前了解清楚服务的真实情况,对于效果时限等尽可能书面约定;三、美容消费价格不菲,交易前要充分考虑承受能力,特别是使用家庭共有财产消费的,更要征求家庭成员的意见,防止引起其他生活纠纷;四、取发票或有效凭证。

  案例5

  整形服务无标准,人身安全难保障

  【分析】《消法》第七条赋予消费者享有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现实中大小有名无名的“美容整形”机构和个体不计其数,不管有没有医疗整形的资质,都打着“要美丽请找我”的类似广告宣传,价格高低相差巨大。

  【提醒】一、美容整形有风险,接受服务要先想仔细;二、选择机构很重要,专业性、安全性都要充分考虑;三、相关责任要有约定,各种伤害的可能性要事前准备;四、发生损害要及时向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固定证据才好维权;五、多次整形手术相隔时间要寻求专业医生的建议,要美丽,更要安全健康。

  案例6

  老人被开“网银”不会用

  【分析】经了解,各大银行对老人开网银都有不成文的规定,原则上不为65岁以上老人办理该业务。但是仍有少部分银行会极力向65岁以上老人或不懂电脑的人推销该业务。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银行应向消费者充分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对老年人,更要保证他们是在全面真实了解情况后才办理业务,充分尊重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提醒】首先作为服务行业,银行应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细则,明确具体交易和营销的规范,切实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银行应增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安排专人做好对老年消费者的安全教育和及时沟通,必要时最好与其子女亲人联系并确认,以减少办理错误业务事件的发生。在此也提醒老年人不要轻信他人的提议去开通网上银行。

  案例7

  销售汽车扣押上牌凭证,捆绑保险潜规则

  【分析】据了解,很多车行把“合格证”“进口报关单”质押给银行或担保公司来再融资。对于购车消费者来说,这些凭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投保等手续时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捆绑销售在汽车销售方面比较普遍。经销商以上行为明显地违反了《消法》赋予消费者享有充分了解商品及服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和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选择权)。

  【提醒】消费者签署汽车买卖合同,一定要注意是否有关于合格证等文件的交付时限约定,并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销售价格是合同最关键的交易因素,但并非仅仅表面上的数字,相关附加条件要仔细衡量。对于变更部分合同是否会影响价格最好书面约定。

  案例8

  解除贷款合同,利息由谁付不明确

  【分析】语言技能培训过程中出现的投诉问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消委会数据显示,从2011年的176件,上升到2013、2014年有232和320件,其中有关贷款培训费用的纠纷从3件上到18件,主要是消费者在1个月内提出退学退费后,因办理退费手续所需时间比预想的复杂和漫长而引发的纠纷。《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所购买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知情权。

  【提醒】首先要充分了解和考查培训机构的软件和硬件是否完备,培训课程是否适合你;其次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贷款缴费,特别要对解除合同进行约定,如从你提出申请到银行审批同意的耗时贷款利息由谁支付,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最后要把所有相关资料复印保留,以利于今后的维权。

  案例9

  预付款消费,消费者投诉无门

  【分析】预付费用的消费纠纷从大家熟悉的通讯话费、美容、美发、美甲、健身、餐饮、中介等服务行业,延伸至农产品的配送服务方面。

  【提醒】建议消费者在给付现金或者签订协议之前,对商家的信用情况,经营资质,服务水平、质量、能力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尤其要约定商家违约时,消费者应如何退回余款等细则。其次,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消费者凭证的收集和整理的工作,以便日后维权之用。

  案例10

  智能数字电视机,“三包”不到位

  【分析】发现家电卖场各大品牌的液晶电视机都标榜着:智能数字电视机,有上网功能,内存处理器有4核和2核。销售标牌载明“三包”承诺:屏幕保修3年,整机1年。必须指出,这些家电企业没有违反“三包”规定,只是打了一个法律法规滞后的擦边球,但造成智能数字电视机“三包”不到位的现象。

  【提醒】由于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新兴电视机产品和传统电视机的主要零配件已不同,家用电器企业“巧妙”地理解和执行“三包”规定,只将屏幕作为主要零配件保修三年,明显不合理。由于智能数字电视机具有电脑的功能,因此电脑的主要部件也应纳入主要零配件范围(如主板、CPU、内存、电源等),并要在保修单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标明,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损害,确保“三包”规定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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