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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网络食品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销售 最高或可罚货值20倍

2015/12/01

日前,省政府拟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该草案已经由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今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广州日报记者发现,在这份修订草案中,在处罚规定上明确了从重处罚的原则,同时对网络食品经营的管理细则占据相当大篇幅。简单来说,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空白或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管得更细,罚得更重的监管条款。

网络食品销售应取得许可 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食品经营企业、网络食品经营者及网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都应当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网络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许可和进行信息公开。

网络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或者超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即最高可罚20万。

网络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设有官方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经营者要建立购销电子查账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购销电子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这一规定有利于实行全流程的电子追溯。

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在食品流通环节,修订草案增设了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要求其在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备案凭证登载的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于: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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