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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配套公共设施未按规定时间移交 最高可罚10

2015/12/30

28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建成后要无偿移交,公共配套的施工进度达不到要求还将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间移交的最高罚10万。

亮点一:公共配套应在整个地块建设总量完成80%前建成

据了解,《规定》适用于新建居住区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这里的居住区包括自本规定实施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保障房项目。而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本规定。

根据《规定》,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亮点二:垃圾压缩站、变电站要装修后移交

根据《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站、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条件的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统一接收单位。

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

《规定》还提出,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对垃圾压缩站、公交首末站等厌恶性工程,考虑到业主入住后再装修会受到较大阻力,而幼儿园、中小学装修时间较长极有可能影响业主子女正常上学,因此,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等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装修,完成装修后再移交。

根据《规定》,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而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则在取得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

亮点三:未按规定时间移交的最高罚10万

根据《规定》,将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即在规划许可、销售许可、验收许可和竣工备案等阶段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把关,尤其在预售许可和规划验收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该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和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而接收单位若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于: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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