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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收办法

2016/07/21

广东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拟由地税征收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起草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手续;而地税机关则负责办理缴费登记和征收工作。《办法》征求意见时间为昨日至7月24日。市民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登录省人社厅网站的“网上征求意见”栏目发表。

  今年1月,广东省发布了养老保险并轨方案,即《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全省范围内的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均将参加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办法》适用于目前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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