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男子用支付宝向好友借款后想赖 法院判连本带利地还

2017/01/13

周某向好友何某采用支付宝转账的形式进行借款,事后竟耍赖不承认欠款。近日,阳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周某夫妇归还欠款人民币49000元及利息。

何某和周某读书时是要好的同学。2014年一天,周某夫妇因生意周转困难,向何某提出借款50000元并承诺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借期为半年。由于彼此熟悉,何某爽快地答应了。因其时双方并不在一处,何某和周某便口头约定先采用支付宝的形式转账,借条原件再邮寄。当天,何某依约向周某丈夫黄某的建行账号转账49000元,周某夫妇收到款项后,书写借条后拍照发给了何某。虽然此后周某夫妇支付过两次利息,但周某夫妇并无依约邮寄借条原件给何某。后来,何某多次催促周某夫妇偿还本金及利息,周某夫妇均以各种理由推搪。到最后,周某夫妇竟不承认借款的事实。无奈,何某只好将周某夫妇诉至阳山法院,要求其归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

周某夫妇无答辩,也无提供证据。

阳山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何某借款50000元,何某同意借款并把款项49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周某丈夫黄某,足以证明黄某亦知悉借款之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具备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何某与周某夫妇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且上述债务在周某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属夫妻共同债务。因何某实际借款金额为49000元,故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何某要求周某夫妇归还本金49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至于何某要求周某夫妇归还借款利息,何某提供的支付宝付款凭证、借条复印件、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息为每月1000元,且周某夫妇已经支付了2014年10月及11月的利息。但以借款本金49000元计算,双方约定的利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应以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清远日报

李志 本文来源:广东电视台

【转载请注明转自番禺招聘网P3.cnhttp://www.p3.cn

番聘人才网P3.Cn是广州番禺地区镇街招聘求职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平台,所有招聘信息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广州优才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企业招聘服务热线:13798187733  办公地址:番禺区桥南街南郊路131号301(哈街)

粤ICP备2021087845号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011300313  | 公安备案号 44011302000367

工作日 周一到周五

时间 8:30~18:00

企业服务热线 1379818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