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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 据统计广州多家法院发出个位数保护令

2017/03/01

《反家庭暴力法》明天就要满1周岁了!这一年来实施情况如何?记者今日从全市多家法院了解到,该法实施1年来,广州地区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对还比较少,多家法院一年来发出的保护令都是个位数,例如天河法院6件,白云法院5件,荔湾法院2件,花都法院发出的保护令也仅为3件,黄埔法院至今仅1件。

受访法官分析,法院发出保护令是依据当事人申请作出,而《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今时间较短,当事人可能还不够清楚相关规定,目前提出申请保护令的案件还不算多,此外也并非只要提出申请就能获得法院支持,有些案件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者还没有达到需要发出保护令的程度。法官提醒,家庭成员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受害方要增强证据意识,要注意保存好报警回执、就医证明、验伤报告、派出所笔录等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时一并出示,以便让法官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更好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特点:申请保护令案件多发生在夫妻之间 也有涉及兄弟、母女

申请保护令不仅是配偶的专利,依据反家暴法,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或者是同居关系、委托抚养关系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记者梳理广州五家法院发出的17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发现,受害人与施暴者多为夫妻关系,但也有发生在其他近亲属之间,包括母女、兄弟等,例如花都法院、天河法院和荔湾法院发出的保护令全都发生在夫妻之间,白云法院曾对遭受母亲暴力威胁的女儿发出保护令,黄埔法院目前发出的唯一一份保护令,是保护遭受兄长跟踪恐吓的弟弟。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反家暴法,遭受精神暴力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受访法官坦言,精神暴力属于隐性暴力,认定难度较大,目前当事人因遭受精神暴力申请保护令的案件也较少。记者统计发现,广州多家法院目前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中,受暴者都是遭受了明显的身体暴力。

案例一:弟弟控诉遭遇哥哥家暴 法院发出50米内禁止令

数年来,因为父亲留下的房子等财产纠纷,张氏兄弟俩矛盾日益升级,难以调和。据弟弟称,哥哥自小不务正业,有赌博吸毒史,父母和其他家人都因他受过委屈,他有时甚至持刀向家人索取钱财。

2011年10月的一天,哥哥来到弟弟的住所,并用砖头砸坏了两扇不锈钢门。同年11月的一天,哥哥又在弟弟住所内用报纸点火燃烧屋内家具,造成神龛烧毁,随后,黄埔法院以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哥哥有期徒刑3年2个月。

在这之后,兄弟俩的矛盾日益尖锐。弟弟称,哥哥出狱后一直纠缠不休,自己数次报警,但警方认为是家务事,不作处理。之后,哥哥又来家里闹,并数次言语威胁,几乎天天上门纠缠。弟弟无奈只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弟弟的申请符合反家暴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为此裁定禁止哥哥骚扰、跟踪、接触、谩骂、殴打弟弟,禁止哥哥在弟弟住所50米范围内进行活动。

案例二:妻子遭丈夫殴打逾20次 法院发出保护令并调解离婚

阿雨与丈夫阿仁于1999年结婚,2000年生下女儿小艺。婚后阿仁脾气暴躁并有暴力倾向,多次对阿雨进行打骂,前后打了她20多次,其中最严重的一次造成其受伤就医,经法医鉴定为体表软组织挫伤。

由于阿仁有家庭暴力的历史,并多次威胁、恐吓阿雨,阿雨不堪忍受,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在其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向法院提交了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报警回执等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阿雨与其丈夫阿仁达成双方自愿离婚,阿仁一次性补偿阿雨12万元等调解协议。对于阿雨提交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依法裁决禁止阿仁殴打、威胁阿雨,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法官支招:遭家暴可从七方面收集证据

受暴者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人身保护令申请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对此,受访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建议受暴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从以下七个方面着手收集证据。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卡、居住信息在内的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同居关系、抚养关系等。由于人身保护令所涉及的是特定的法律关系,故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申请保护的法益确属法律保护的范畴。

3、公安机关证明: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官方证明力最强的种类,是最应当予以重视的。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受害人要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固定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4、医院证明、病历资料等材料:以殴打为代表的家庭暴力行为一般会给受害人造成轻重不一的伤害,受害人应及时前往医院就医,通过医疗机构的诊疗病历来确定自身受伤情况。通过提供因遭受家暴而前往医院就医的诊疗记录,结合确切的事件经过、受害人对于加害过程的描述,能相互印证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5、证人证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知道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

6、音、视频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无论是对于人身的直接伤害,或是通过打砸财物、言语行为间接威胁,都可通过录音、录像、摄影的形式将证据固定,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真实状况,寻求法律的依法保护。

7、妇联、居(村)委会、受害人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受害人遭受家暴时,可以向以上组织求助,相关组织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处理,协助化解矛盾,提供咨询等援助,相关机构的证明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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