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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最高支付限额拟增至45万元

2017/04/13

4月12日,广州市人社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有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本的12万元提至40万元,连续参保2年及以上的更可提高至45万元。此外,大病保险还将实现“一站式”结算。

与现行政策相比,意见稿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从现行的50%提高至60%;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从现行的70%提高至90%。

意见稿同时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根据现行政策,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连续参保2年以上不满5年的,增加3万元;连续参保满5年的,增加6万元。而在意见稿中,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值得关注的是,大病保险还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不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意见稿还指出,大病保险实现“一站式”结算。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医疗费用信息和基本医保支付信息的共享,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确保参保人方便、及时享受各项医保待遇,切实减轻资金垫付压力。

意见稿明确,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待遇调整所增加的支出,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具体清算办法由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与承办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商定。自该通知实施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按该通知规定支付;该通知实施前出院的属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仍按穗府办〔2014〕48号文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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