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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被收年票告市交委 4月28日开庭

2016/05/03

 广州一律师诉年票违法案开庭 要求退还年票

  昨日,广州律师廖建勋“车辆通行费年票案”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敲槌开庭。作为最早为年票上书的广州律师,今年2月,廖建勋将广州市交委和市政设施收费处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年票及滞纳金违法,并退还他缴纳的1768元年票和滞纳金。庭审历时约一个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廖建勋诉称,2014年他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之后收到年票催缴信息,2015年11月24日,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向他收取2014年车辆通行费477元,滞纳金311元,并收取2015年度车辆通行费980元。因不服该收费,廖建勋向广州市交委提起复议申请,广州市交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政设施收费处的收费行为。

  为此,廖建勋对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和广州市交委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向自己收取车辆通行费和滞纳金的行为违法,除返还相关费用外,还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廖建勋表示,年票制度广受诟病,之所以提起这一诉讼,是希望将民间呼声传达到相关部门,“直至现在广州市相关部门都没有作出明确回应,年票到底要如何取消、何时取消,”他说,如果在案件审理期间,取消年票的具体文件出台,他愿意撤回诉讼。假如届时此案败诉,他会继续提起上诉。

  广州市交委和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由代理律师出庭应诉。被告方表示,按照《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规定,相关部门收取年票费用是在依法履行职责,只要相关文件规定仍然存在,市民就应执行规定。

  被告:收取年票是职责所在

  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一方认为,年票是车辆通行费的一种具体收费方式,并非在车辆通行费外增设的收费项目,其遵循了国家和省有关车辆通行费管理的规定,不仅于法有据,且已经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依法承担广州市年票制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职能,对广州市内登记上牌的车辆收取年票通行费是职责所在,廖建勋的车辆属于广州年票制区域内登记上牌的车辆,因此应依法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

  广州市交委一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政设施收费处向廖建勋收取2014年、2015年度车辆通行费及2014年度滞纳金程序合法,使用依据正确,交委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市政设施收费处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审查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被告方强调,相关文件是否违法,要建立在审查之上,未经审查不能得出“违法”的结论。

  VS

  原告:收年票与上位法冲突

  廖建勋表示,被告收取年票的依据是《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这与效力层次更高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显冲突。所以,被告收取年票没有合法依据。被告在广州市范围内不加区别地向每一位车主征收相同的年票费用,有违“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严重不合理。

  虽然被告一方提出,相关文件已载明经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但廖建勋辩称,并未看到被告拿出批文。他表示,在相关规定有违上位法时,应适用法律效力更高的法规。

  对于滞纳金,廖建勋称,收取滞纳金的限额应经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否则没有约束力。且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只有50元以下的罚款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但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却当场对自己处罚了311元,所以向自己收取滞纳金的行为,既没有合法依据,也违反法律程序。

  梳理

  廖建勋和“年票”的三次较量

  2013年,廖建勋就年票问题将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及广州市交委告上法庭,被驳回。

2015年12月8日,廖建勋向广州市交委递交关于取消年票的行政复议。2016年1月28日,广州市交委向他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向廖建勋收取年度车辆通行费及年票滞纳金的行为。

  2016年2月16日,廖建勋对市交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满,向法院递交诉讼,起诉市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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