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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开除,员工获双倍赔偿!

法律法规2018/08/21

合同到期,企业未与员工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一年后却遭遇被辞退。无奈之下,员工一纸诉状将东家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用工企业向员工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差额,并向其支付赔偿金。

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开除

2013年7月15日,小张与一家电器设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电焊工,月工资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是两年,从2013年7月15日始至2015年7月14日止。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提与小张续签劳动合同这码事,小张继续在原岗位按部就班地工作。

2015年12月14日,公司突然书面通知小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小张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为何解除自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告诉小张:“没有什么理由,反正你和公司也没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随时都可以解除。”

小张原以为公司不续签书面合同,是让他继续干两年,哪知公司随时可以让他走人啊。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第一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第二要求支付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公司认为,小张入职时,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未续签,但仍按原来的岗位、工资标准履行,小张也从未提出异议,相当于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遇到经营困难,需要裁减部分员工,并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同意按小张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意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因小张不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遂起诉至法院。

书面合同系强制性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国法律对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强制性规定,而且对签订时间也有强制性的要求,违反上述规定就要受到惩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小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小张继续在公司工作,相当于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就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情形”。

最终,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进行裁判:电器设备公司应向小张支付2015年8月14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000元(3000元×4个月=12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电器设备公司应向小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

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劳动合同·赔偿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长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还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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